(2006年)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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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6〕59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保证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重要意义
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是《公证法》的明确规定,是贯彻实施《公证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公证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公证工作的组织体系,保证公证资料科学合理配置和公证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能力与水平,增强公证的公信力,实现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公证事业负责的态度,按照《公证法》和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 认真贯彻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严格按照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的精神,围绕加强服务、健全组织、完善管理的要求,从有利于保证公证工作履行职责、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精心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做到顾全大局,周密细致,确保调整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公证法》对于公证机构设置做出了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公证法》和部颁规章、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省(区)司法厅直属公证机构的移交工作,把纳入调整范围内的公证机构调整到一个层级,不搞变通,保证方案和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等的各项规定。(2)便民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机构设置数量和布局,都要从方便人民群众办证出发,体现公证工作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3)合理原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制定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研究、论证,注意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保证方案合理、周密、可行。
三、 注意工作方式与方法
(一)各省(区)司法厅要积极依法做好直属公证机构的移交工作。在贯彻《公证法》、调整公证机构设置的工作中,省(区)司法厅直属公证机构能否顺利移交,不仅直接关系到这些公证机构的人员思想稳定、业务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而且对本省(区)各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省(区)司法厅一定要带头贯彻《公证法》,起到示范表率作用。厅党委(组)必须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厅长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年底前,省(区)司法厅直属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必须报部,完成核定工作;方案已经司法部核定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实现整体移交。
(二)认真做好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要切实遵循依法、便民、合理的原则,防止出现偏差,避免发生违规。在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城市,不能一味强调公证机构规模化而过度集中、设置过少。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大中城市不得只设立一个公证机构。同时,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25号),不得违规在公证机构以外设立办证点(包括办事处、办证室、联络点、公证处分部等)。
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涉及的人、财、物等移交工作,要与设区的市有关部门以及需要移交的地方做好协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各项工作,特别是在人员安置上要妥善周到,确保这项工作不留后遗症。所形成的设置调整方案,要及时向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经批准同意后尽快报省(区)司法厅,并由其审查同意后尽快报部核定。
(三)切实加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司法厅要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各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监督指导的具体职责:一是要监督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是否符合《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否调整到了一个层级;二是要监督方案是否做到了便民、合理;三是要把握好时间进度。鉴于合作制公证处处于试点阶段,各地要保持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数量上不再增加,现有的原则上也不做变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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