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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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7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26号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适应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根据《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时期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当前法律援助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加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开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新局面,必须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所担负的历史责任。法律援助工作要乘势而上,紧紧抓住“十一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实现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发展,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法律援助工作同困难群众打交道,是司法行政工作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窗口,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素质高低、服务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司法行政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在接待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有的专业知识不过硬,不能很好地为困难群众服务。这些问题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以及法律援助的管理水平和办案技能,以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素质提出的新要求。
二、 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基本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这一目标,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为实现“十一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高,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办案技能的法律援助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组织建设能力、管理工作能力、服务工作能力和社会宣传能力。
三、 联系实际、讲求实效,使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密切联系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改革教育培训方法,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更新教育培训内容,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使法律援助教育培训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建立层级式的法律援助教育培训体系,使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各省、市、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应针对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教育培训体制,将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组建法律援助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和专家队伍,为全面做好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奠定基础。
要坚持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管理相结合。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是优化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提高法律援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做好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专题教育培训,又要重视综合素质教育培训;既要强调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岗前、年审培训,又要抓好日常教育培训;既要搞好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又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培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教育培训不能走形式,不能追求经济效益。要探索、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采取讲座、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经验交流、模拟教学、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要开展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岗前培训工作。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保证新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基本掌握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必备知识和技能。岗前培训的内容以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必备知识和技能为主,突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接待、办案技能的训练。岗前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统一负责和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进行考试。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凡未经过岗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安排上岗。
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的年审培训工作。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要积极参加律师的年审培训,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为本单位律师参加律师年审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保证人员落实、时间落实、经费落实。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年审培训,否则不予年检注册。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省级法律援助机构举办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年审培训,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司法厅(局)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将培训的课程、师资、时间等报司法厅(局)备案。
要加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日常培训工作。法律援助日常培训的目的是促进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管理能力和办案技能。日常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的管理知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新法规培训,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技能技巧,法律援助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接待规范、礼貌修养、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日常培训集中进行,实现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日常培训的制度化、经常化。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应自觉参加法律援助的日常培训,每年度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日常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天(24个学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干部参加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省级以上(含)法律援助机构举办的日常培训,可以计入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年审所需要的40个培训学时。
四、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使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加强监督。要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中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教育培训专项经费。法律援助教育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将教育培训经费挪作他用,严禁利用教育培训工作谋取经济利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或者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涉外、涉港澳台的培训项目,包括接受境外资金、合作开展培训、邀请境外人员授课或组织培训等,要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外事部门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要建立岗前培训、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档案。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年终将本年度开展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总结。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要及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教育培训通报交流制度,及时通报各地教育培训情况,交流教育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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