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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部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2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2〕94号

施行日期2012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2年3月21日 司发通〔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引导广大律师正确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司法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空前提高,国际地位大幅提升,实现了由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当前,我国发展仍然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我国成功实现了“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整体上是良好的。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能够使广大律师全面深刻认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能够使广大律师切实感受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中国改革发展、繁荣昌盛的唯一正确的道路,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让广大律师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广泛接触,能够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创造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进一步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 指导思想

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在与新一届全国律协理事会成员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引导广大律师全面、准确、深入地了解国情、社情、民情,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判断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方针、任务上来,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三、 活动内容

各地要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丰富内容,创新载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践活动,实现目标要求。

(一)开展社会考察活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要组织本地律师深入城市乡村、企业社区、文化院团、科研院所等,考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深刻认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唯一正确道路;深刻认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对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极端重要性,从而进一步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肩负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神圣责任。

(二)听取形势政策报告。在考察的同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要组织本地区律师听取形势政策报告会。邀请党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就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文化事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政法核心价值观等做专题报告,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关注、了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畅谈社会实践教育体会。考察活动结束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要组织本地律师召开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座谈会,畅谈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体会,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更加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信念,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四、 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新的工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确保律师全员参加,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二)加强指导,务求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紧扣活动任务、要求和方法步骤,立足实际,有针对性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地在活动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和克服活动走过场,确保各项工作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将适时召开座谈会,对各地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交流,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要与当前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与开展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紧密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做到有机衔接、相互促进。

(四)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各地要重视活动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分阶段向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及时报送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进展和取得成效的情况。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的理论体会文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增强全社会对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形成全社会支持律师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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