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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6〕第38号

施行日期2006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批示和罗干同志、XXX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2006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政法〔2006〕5号),从今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把各项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建设,使司法行政队伍的执法指导思想更加端正,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更加有效的预防和解决,司法行政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执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全面规划、重点推进。今年的重点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制度,明年的重点是抓执法制度的推广和信息化网络建设,后年的重点是实现执法工作信息化和落实执法保障。

(三)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扎扎实实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果,着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一)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和《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组织好、开展好教育活动,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五个理念。要按照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党的领导的理念的要求,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实际,紧密联系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实际,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实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司法行政工作。

(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执法规范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服务行为,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规范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 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体系

(一)加强执法责任体系建设。统一制定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岗位标准、执法工作规范,明确执法环节流程,把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明确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执法者个人的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谁分管、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司法部要制定《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努力争取尽早出台《监狱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关于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监狱执法行为。修改《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等部颁规章,形成在管理模式、教育矫治、生产劳动、生活卫生等各方面均能体现劳教制度特色的执行模式。

(二)加强执法质量和绩效考评体系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建立健全执法质量和绩效考评制度体系中,要突出执法工作与政治荣誉、经济利益、职务升降紧密挂钩的内容,明确执法质量和绩效的考评标准、考评办法和考评结果的运用。要切实掌握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执法状况,设立执法工作档案,强化对执法行为的考评,促进公正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司法部要制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规定》,在全系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质量和绩效考评制度。

(三)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落实执法公开制度作为重点,扩大执法透明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司法部要修订《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任务、职责和机制,完善执法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修订《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办法》,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监督功能。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情况通报制度,主管领导要能够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政工、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准确掌握执法工作的质量和绩效。要坚持推行监狱长接待日、劳教所长接待日等监督方式,坚持推行司法厅(局)长信箱、监狱长信箱、劳教所长信箱、警官信箱和举报监督电话等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坚持推行执法监督员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要加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力度,加强与价格、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配合,严格对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纪投诉的受理、查处、信息反馈、分析总结、公示程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对违法违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加强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要将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规划并分阶段组织实施。要组织业务、技术力量,就各项主要执法业务分别开发应用软件,把信息化手段渗透到基层,运用到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对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进行应知应会的信息科技知识和技能培训,尽快实现执法工作流程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逐步建立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网络,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在国际互联网司法部政府网站建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数据库建设,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机构,组织相应的力量承担执法信息化工作。

(五)加强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要切实加强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分级制定培训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好培训。要整合资源,创新方式,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司法部重点抓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的制定,重点培训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各司法厅(局)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制定本省(区、市)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岗前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干部普遍轮训一次,为实施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制度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培养、任职资格、竞争选拔制度等创造条件。


四、 进一步落实执法工作保障

(一)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2005〕15号)及司法部的《实施意见》(司发党〔2006〕10号),牢固树立党的领导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根本保证的观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服从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经常性工作机制,切实把加强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努力落实执法经费。积极争取由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的意见》,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具体经费保障标准。司法部将与财政部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各地落实经费保障标准。

(三)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按照人员、经费、装备向执法一线倾斜的原则,制定明确具体的措施,切实解决基层单位执法保障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工作机制、工作标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机制,使司法所日常管理和各项业务逐步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落实“规划、资金、管理”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司法所建设资金利用好、管理好、监督好,确保专款专用,严防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挤占或挪用资金等。

(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贯彻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司法行政宣传的管理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系统网络、报刊的管理制度,完善案件宣传工作制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要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要改善便利残疾人求助的办公场所条件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要向残疾人公开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以及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推行法律援助申请指导制度、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设立咨询信箱、定期回访等便利残疾人的措施,方便残疾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简化审查程序,及时指派或安排人员办理。对于因工伤残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要求工伤赔偿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保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通过旁听开庭审理、查阅卷宗、征求办案人员意见等方式,强化办案质量监督。要认真组织开展“心系残疾人·法律援助爱心活动”,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有效的经济资助机制。


五、 大力开展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要加强对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把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认真规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残联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体,在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日期,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大型法律咨询等活动,广播宣传残疾人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意识,营造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大力开展适合残疾人参加的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送法上门等活动,为残疾人接受法律知识提供方便,增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根据“五五”普法的进展,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好残疾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情况检查,确保残疾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取得实效;加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优秀人物、优秀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中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弱、伸张正义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


六、 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法治环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中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要建立与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残疾人的维权动态,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开展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主题的培训教育活动,培养一批专长于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各地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情况,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及时总结各地开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推广,促进各项工作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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