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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司法部机关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08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4年8月9日)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司法部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范围

1.正、副部级干部(具体实施工作按中央统一规定办)。

2.十三个职能部、厅、司、局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离退休干部局、审计局、直属机关工会、团委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四委”单列编制的有关人员。


二、 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1993年12月至1994年9月中旬)

(1)设立司法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机构(具体工作由政治部负责)和考核委员会(由部党组成员组成),各司局相应成立工作小组和考核小组。(2)举办实施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班。(3)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提出《司法部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意见》。(4)起草《司法部公务员职位分类办法》、《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核办法》、《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任职办法》、《司法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2.实施阶段(1994年9月下旬至12月上旬)

(1)组织全员培训。召开部机关全体人员大会进行动员,组织学习讨论,搞好思想发动,使全体人员认识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意义,掌握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要求,确立公务员意识。(2)根据部党组批准的《司法部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意见》,按照各司局的职能,合理设置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3)根据公务员的条件,对现有人员进行过渡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通过逐级实行双向选择、领导批准的办法,择优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4)设置非领导职务。(5)妥善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6)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具体制度,使公务员制度在我部入轨运行。

3.检查验收阶段(1994年12月中旬)

(1)在完成现有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基础下,部和各司局自查自检,主要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等实施情况,巩固和完善实施成果,处理未尽事宜。(2)写出总结上报,接受人事部检查。


三、 实施办法

1.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质量。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和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上来,下功夫抓好公务员制度的落实。

2.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

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主要程序是:(1)组织过渡培训(即全员培训)。(2)进行过渡考核。(3)依据职位要求逐级进行双向选择配备人员,并确定其职务和级别,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

3.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按照这次工资改革套定的等级确认其公务员级别,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并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政治部负责提出解决意见上报请示。

4.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确定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司局现有巡视员、调研员,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制定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除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者外,正常晋升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待公务员过渡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进行。

5.结合公务员过渡,建立起有关配套制度。

通过部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结合我部情况,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等项制度建立起来。

经过公务员过渡,主任科员以下职位的空缺,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补充人员;建立起正常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建立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将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的进行职务调整,做到能上能下,合理使用干部;利用现有条件和各种机会,有目的地加强对公务员进行专业培训,逐步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建立辞职辞退制度,做到能进能出,充分体现公务员制度的合理流动机制;严格退休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凡到离退休年龄的,均办理离退休手续,不搞特殊照顾。


四、 组织领导

我部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治部作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司局工作要按照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关,精心组织。在整个公务员过渡工作中,在保持机关的稳定、工作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序进行。


附件一:《司法部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办法》;

附件二:《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核办法》;

附件三:《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任职办法》;

附件四:《司法部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附件五:《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意见》。

附件一

司法部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办法

职位分类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保证公务员制度的顺序推行,必须科学合理地进行职位分类工作。

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是: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一、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必须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数额,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以适当的工作量为依据,确定每个具体职位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

1.确定职位职责。各司、处根据部、司、处三级“三定”方案,将职能层层分解。在分解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接头对缝、不出遗漏,又要避免业务交叉。职位能合并的要合并,可设可不设的不设。同层次职位的任务量要大体相当。

2.确定职位设置的层次。职位的位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或搞变相升格。

3.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4.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二、制定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是对某一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职责及任职资格条件等内容的客观、准确、规范的描述。它说明的是某一职位,而不是该职位上的人员。

1.职位说明书的内容:

(1)职位名称。

(2)职位代码:指每一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315-××-××)。第一部分的315是国家规定的司法部的代码;第二部分是各司局级单位的部内代码;第三部分是职位在司局单位内的顺序号,由各司局自定,报部备案。

(3)工作项目:按照职位职能列出职位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4)工作概述:是指对职位工作情况进行简要描述。主要包括:工作时所接受的监督指导;处理本职位承担的每项工作任务时,所运用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以及相应的工作权限和责任;工作过程中与其他人员的接触情况;工作效果在职权范围内的影响程度。

(5)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资历及其他能力和技术。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而定。

(6)转任或升迁方向:职位上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或升迁的方向。

(7)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2.各司局级机构的代码:另行规定。

3.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1)司级、处级正副职领导职位。

(2)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4.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1)编制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准确、实用。制定职位说明书的前提和依据是“三定”方案,按照职位设置的要求进行填写。

(2)职位说明书由各处室负责组织填写。

(3)各司局组织修改职位说明书。

(4)政治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领导审定后,汇编成册,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5)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的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三、确定职务

1.经考核合格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的确定,经法定程序报批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2.副处级及其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和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

3.非领导职务名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确定级别

1.公务员的级别要按照国务院“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2.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3.确定级别,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现任职务、任现职务时间、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主要依据。

附:司法部职位说明书(略)

附件二

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我部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部署,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对部机关现有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为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资格认定提供依据,以保证部机关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质量。

二、考核原则

过渡考核工作要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进行。

三、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德,包括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品德修养。主要指:是否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遵纪守法,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是否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克己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尊重社会公德;思想作风是否正派,为人处事是否正直、公道。

2.能,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基本能力主要指政策理论水平、文化专业知识及身体健康状况;应用能力主要指实际工作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完成业务工作的具体操作能力。

3.勤,指实际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表现。主要包括:是否热爱和安心本职工作;工作是否积极肯干,出勤又出力;能否尽职尽责,认真细致地完成业务;有无钻研精神和开创意识。

4.绩,指工作实绩。一般干部主要是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产生的效果。领导干部主要是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包括对本单位的组织管理情况和开展业务工作、发挥本单位职能作用的政绩。

四、考核结论及标准

考核结论分“适合”与“不适合”两种。其评定标准分别是:

1.适合: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忠于职守,为政清廉;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适应工作的文化、专业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强;热爱本职,钻研业务,积极工作;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好。身体健康。

2.不适合:政治态度不明朗,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政策水平低,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与本职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工作不安心,责任心较差,完成任务不好;不能遵守机关的规章制度;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考核方法与程序

过渡考核以现任职位的要求为衡量标准,采取个人与组织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方法,对机关每个干部近二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客观的评价。具体程序是:

1.动员。根据部机关统一部署,各司局召开全体人员大会,由主管领导进行动员。主要讲清过渡考核的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和要求,使全体人员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过渡考核工作。

2.个人总结。根据考核内容,由个人对自己近二年的实际表现进行总结,作出个人评价。

3.群众评议。在个人总结完成后进行群众评议。司局级干部的群众评议在本司局范围内进行,处级以下干部的群众评议在本处室范围内进行。群众评议工作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负责主持进行。

4.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实际工作表现,结合群众评议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论的初步意见。(司局级干部由主管副部长填写,处级干部由司局长填写,科以下干部由处室领导填写)。

5.考核委员会(小组)意见。在认真实施考核的基础上,考核委员会(小组)对被考核人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司局级干部由部考核委员会填写,处级以下干部由各司局考核小组填写)。

六、考核结论的使用

凡过渡考核为“适合”者,具有过渡为部机关公务员的资格;凡过渡考核为“不适合”者,即不具备过渡为部机关公务员的资格。

附:《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核登记表》(略)

附件三

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任职办法

部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任职工作,在完成过渡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新的编制职位及其任职条件,通过双向选择、组织批准的办法予以实施。

一、指导思想

过渡任职工作,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为指导,既要严格标准,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双向选择,确保机关公务员质量,尽可能使过渡任职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组合优化,结构合理,充分调动领导与群众、上级与下级两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机关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的提高。

二、方法、步骤

过渡任职中的双向选择,按照自上而下,先领导职务后非领导职务的顺序分层次逐步实施。具体步骤是:

1.进行动员。根据部机关的统一部署,以各司局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司局长作动员。主要讲明我部采取双向选择方法进行过渡任职工作的意义、目的及具体的方法、步骤,使所有具有公务员任职资格的同志对这一工作有明确的认识和详细的了解。

2.公开职位及其任职条件。各司局要向本司局人员公布新的编制职位及其任务职责、任职条件,以便于双向选择中各选择主体进行选择,便于大家对过渡任职工作进行监督,增强过渡任职工作的透明度。

3.按顺序进行双向选择。各司局根据本司局所设职位及任职条件,逐级进行双向选择,即先对本司局处级领导职位进行双向选择,待处级班子确定之后,再进行处级的以下职位的双向选择工作。双向选择可打破处(室)、司局界限,但要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有组织的进行。双向选择的具体操作,采取单位领导提出职位人选--反馈于本人,本人提出选择意向--领导提出正式的职位人选的方式进行。

4.政治部审核。各司局在完成职位的双向选择工作并确定职位人选后,要及时将职位人选名单及其任职资格情况报送政治部。同时报本司局未列入职位人选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任职意向,还要报送本司局的空缺职位及本司局对该职位的人选意见。政治部对各司局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对各司局提出的职位人选进行任职资格的复审工作。同时协助各司局完成空缺职位的人员选配工作。

5.报批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完成审批工作,发布任职通知,颁布《国家公务员任命书》。

6.对不能过渡为机关公务员的人员,做好分流工作。

三、要求与注意事项

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过渡任职工作是完成过渡考核后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新问题。

2.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在整个过渡任职工作中,特别是在双向选择过程中,要严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干部“四化”方针。各级领导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出以公心,公道正派地选择职位人选,要坚持集体研究,不得个人说了算。个人在双向选择中也要本着对党、对工作、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正确地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恰当地提出个人的任职意向。要坚决防止在双向选择中发生不坚持标准、老好人主义或感情用事等不讲原则、不讲党性的现象。

3.领导在选人时,要首先考虑现职人员是否合适,现职人员合适的,原则上

应选现职人员,以利保持机关稳定。个人选位时,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当个人意向与组织决定出现不一致时,要自觉服从组织的决定。

4.加强思想工作,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在过渡任职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全体同志正确对待过渡任职工作,尤其是要注意解决在双向选择中出现的一些思想问题。选定每个人,都要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缺点;对问题较多,可能被选不上的人员,更要多做工作,积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保证整个队伍的稳定,争取使部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任职工作得以顺利、圆满的完成。

附件四

司法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1.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照“司法部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三定”方案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2.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3.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不搞平均设置。各司局、各处室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按照“三定”方案确定。

二、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层次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过渡考核后进入职位的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

2.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3.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4.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五、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要求

1.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非领导职务,不得因人设职,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三定”方案所批准的职数。

2.非领导职位的人选,要坚持原则和标准,严格掌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3.在确定级别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现任职务、任现职务时间、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主要依据。确因职数限额和工作需要而做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级别,应按职务任免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原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重新确定非领导职务。

附件五

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分流的意见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不能进入公务员职位的,要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规定,结合我部机关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分流安置意见。

一、分流对象

1.公务员过渡考核中,考核结论为不适合进入公务员的机关工作人员;

2.公务员过渡任职中,经双向选择,未能进入公务员职位的人员;

3.其他不能进入公务员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分流意见

1.达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办理退休手续;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长期患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4.长期出国未归的人员,经批准可予辞退;

5.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予调出;

6.根据分流人员的实际情况,组建经济实体安置;

7.调整到部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一次性分配);

8.本人要求辞职的,可酌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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