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成人收养公证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4]司公函041号
施行日期1994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4年4月11日 [94]司公函041号)
驻日使馆领事部:
你部日领字(94)第042号《关于可否办理成人收养的请示》已由外交部领事司转我司。经研究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其他十四周岁以上的人不能被收养。外国人在国外收养我国公民也不得违反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因此,驻外使领馆为赴日人员在日本被收养办理有关证明时应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条件的规定。
贵部关于在积极稳妥,从严审批的情况下恢复办理成人收养事宜的建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我司也可为贵部反映。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并作出修改前,仍应按《收养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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