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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7〕95号

施行日期2017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增强公证发展活力,司法部决定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公证法》、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促进公证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二、 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条件

(一)依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地方开展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1.具备统一执业区域和同一监督管理层级条件的设区市的城区。

2.人口众多、公证需求量大的县、不设区的市。

3.自贸区、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需要新设公证机构的地方。

4.已有一个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的城市。

(二)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公证员作为发起人,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2.发起人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改革创新的共同理念和甘于奉献的精神;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行政、党纪处分;年龄在60岁以下,其中至少有3人执业5年以上。牵头人还应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业界公认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

3.发起人中至少有3人为中共党员,发起设立后建立党支部。

现有公证机构改制的,该公证机构应当有符合发起设立条件的人员,应当建立党支部。

其他条件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 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意见,制定推进本地区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方案。已有试点的省份,一般增设不超过3家;目前还没有试点的省份,一般试点不超过3家。

(二)方案确定开展试点的地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由发起人向试点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后,报司法部备案。

1.申请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发起人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书,拟用名称,公证机构章程,发起人和合作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公证员执业证,开办资金证明,规章制度(草案),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合作制公证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内容包括:公证机构的名称、执业场所;公证机构的宗旨;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条件、职责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人新增、退出、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作人争议的解决;开办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及债务承担方式;人员聘用的程序;公证机构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章程自公证机构被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设立后修改章程的,应逐级报审批机关批准。

3.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依法核准、备案。


四、 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议事规则和权利义务

(一)组织形式

合作制公证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个人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共同出资;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

(二)议事规则

合作制公证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和议事的机构为合作人会议。合作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1.决定公证机构的发展规划;

2.批准公证机构负责人提出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决定公证机构的分配方案;

3.提出推选公证机构负责人人选的条件,选举、罢免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新增、退出或者除名合作人;

4.决定重大财务支出和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

5.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6.决定公证机构的分立、合并、解散及财产的清算;

7.其他重大事项。

合作制公证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公证员大会、管理委员会会议、监督委员会会议制度。

(三)合作人权利义务

1.合作人的权利:参加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担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本机构财务及收支情况和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获得养老、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权利;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合作人的义务:忠实履行公证员职责,遵守公证机构的规章制度;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证机构负责人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本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五、 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管理

(一)质量管理

1.合作制公证机构要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机制。严格公证审批制度,对重大公证事项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或主任二级审批,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真正做到材料不实不出证,调查不全不出证,审批不严不出证。

2.严格公证质量责任,建立公证质量责任制、错证追究制和公证质量检查公证质量保障制度,真正使证前、证中、证后的质量监管都落到实处,严防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公证质量的现象。

3.建立公证员执业责任保证金制度,主要用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罚款等。

4.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事关当地政府实事工程、重点项目及社会稳定的重大公证事项,应当事先报告;合作人变更,机构及人员违法违纪情况,错、假证及对公证文书的复查、投诉情况,涉及诉讼的公证事项,公证文书未被仲裁、审判等部门采信等重大事项,应当事后报告。

(二)人员管理

1.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公证员的任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等工作,减少内部矛盾。

2.严格执行公证员助理管理制度。严禁公证员助理履行公证员职责、独立办理公证业务。

(三)财务管理

1.合作制公证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2.建立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3.在扣除各项开支和税费后,从盈余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积累,不能采取分光吃净的做法。

4.按规定参加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风险赔偿基金、社会保障和培训基金。

5.合作制公证机构存续期间,禁止随意挪用、转移和分割资产,禁止进行投资,禁止引入社会资本开办和运营公证机构。


六、 加强对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领导

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是创新公证组织形式、深化公证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改革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要严把设立关、审核关,统筹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监管能力和外部条件等因素,高标准选好试点地区、选准试点公证机构,帮助其协调理顺各种关系,确保试点工作符合正确的政治方向,自始在高起点上规范运行。要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纪律,做好由现有公证机构改制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国有资产界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妥善处理好人员身份转换、社会保障、资产、档案及法律责任承接等相关问题。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引导试点公证机构与同一执业区域的其他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秉持行业担当、社会责任理念,开展合理竞争、做到互助共赢,坚决防止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试点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担负起监督、指导的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建立健全机制,对试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活动中遵法守规、负责人履职、执业规范及其服务质量、党建活动等情况,加强日常性监督检查,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对严重违规、管理混乱、内部矛盾突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试点公证机构,可以终止其试点。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制定的推进本地区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方案,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司法部评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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