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司法部关于成立司法部对台工作协调小组和司法部台湾事务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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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3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1991〕04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3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3月 司发[199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对台法律交流和法律研究工作,加强部内对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司法部党组决定成立司法部对台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十一人组成,由鲁坚副部长任组长。同时成立司法部台湾事务办公室,设在外事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部主管对台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机构。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鲁坚司法部副部长
成员:徐景峰司法部外事司司长兼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甘绩华司法部教育司司长
邹德慈司法部司法协助局局长
蓝全普司法部法规司司长
李必达司法部律师司司长
汪洪毅司法部宣传司司长
徐健司法部公证司副司长
林剑鸣法律出版社副总编
(中国法学会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暂时空缺)
特此通知
附:一、司法部对台工作协调小组的任务
二、 司法部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附件一:
司法部对台工作协调小组的任务
在党中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的指引下,我对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两岸民间的经济、文化、学术、体育、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不断扩大,半官方的事务性接触逐步展开。1987年以来,两岸的律师交流、相互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发往对方使用的情况逐年增多。为了加强我部各单位对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力地推进海峡两岸的法律交流,促进“三通”和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部党组决定成立司法部对台工作协调小组,作为部党组在对台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现将小组的任务暂行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在司法和法律领域开展交流的具体方针政策、交流中的对策,以及推进对台法律交流工作研究提出意见
;
二、对部内各司局、部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的海峡两岸法律交流计划、方案、措施提出初审意见
;
三、指导对台法律研究工作和对台法律宣传工作
;
四、指导海峡两岸交流中有关律师、公证、法学教育、罪犯遣返、法律讨论会、法律文书送达、法制宣传等方面工作,检查、督促交流的进展情况
;
五、传达中央对台工作的指示,通报对台工作情况,协调对台法律交流中的内部关系
;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台法律交流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附件二:
司法部台湾事务办公室职责范围
司法部台湾事务办公室是部主管对台工作的职能机构和部对台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机构。该机构设在外事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办公室职责范围如下:
一、执行部根据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制定的司法和法律领域开展交流的具体方针政策、交流对策和工作部署。拟定部对台工作计划、制度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对台工作。
二、管理本部各司局和部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对台工作。
三、对部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与台湾有关单位的法律交流的计划及其他对台工作的请示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四、组织本部对台湾法律交流工作的人员派出和接待工作。
五、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台湾司法及法律动态,了解来访法律界人士的重要反映,编写《台湾法律事务简报》。
六、组织本系统涉台法律事务的调研工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对台法律宣传工作。
八、办理部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台事务。
注:1991年11月27日,司法部决定调整部台湾事务办公室,由法规司司长兼办公室主任,外事司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法规司具体负责部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文件起草、资料汇集、研究、与国台办联系等方面的工作;外事司具体负责对司法行政系统召开海峡两岸人员参加的各种会议提出审批意见和接待会务工作,对赴台人员提出审批意见和办理手续,接待与司法部有关的台湾来大陆的人士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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