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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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台发〔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 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 (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邮政局、文物局、外汇管理局 :
200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等 11 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明确规定“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2011年12月28日,国台办、工商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 广东、福建、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重庆等9个省市,台湾居民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外资审批,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业和零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营业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 为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就业创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台湾居民到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实行如下政策措施 :
一、 自2016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既有9省市基础上,在天津、河北、山西、辽宁、 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贵州、陕西全省 (直辖市)及黑龙江、广西、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的设区市可直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
二、 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见附件,取消对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三、 台湾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办法另行颁布。
四、 台湾农民在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247号)执行。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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