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0年03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市监广〔2020〕39号
施行日期2020年03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银保监局、中医药局、药监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广告市场协同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中医药局、药监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修订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广电总局
银保监会
中医药局
药监局
2020年3月9日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联动机制,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中医药局、药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市场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 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通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三)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沟通各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四) 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整治工作重点和具体整治措施,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组织联合督导检查,部署查办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并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五)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相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制定实施推进治理广告问题的措施,及时向联络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监管合力。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事项
(六) 市场监管总局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对影响大、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查处,适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指导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处重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警告、追究责任、暂停产品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缓检缓验、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理措施。
(七) 中央宣传部要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广告发布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坚持正确导向,推动公益广告的发展,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情况列为文明城市测评内容;严格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广告发布者责任,清理整治利用专版和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研究和解决制约媒体广告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和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指导有关部门追究发布不良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媒体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八) 中央网信办要加强对各网站平台的日常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互联网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置工作和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的联合执法工作。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大力推送相关部门及权威媒体的宣传引导文章,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九)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依法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指导各地通信管理局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日常广告监测、网上巡查发现的违法广告及信息的证据材料,提请采取处置措施。
(十) 公安部要及时掌握虚假广告犯罪形势,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地方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做好执法衔接,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虚假广告犯罪。有关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配合行政机关做好案件移送,并及时开展审查,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十一) 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信息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
(十二) 人民银行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金融机构行业管理,联合各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完善金融广告治理协作机制,推动加大金融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力度,依法督促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研究金融广告违法违规重点难点问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金融广告监管制度,加大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惩处力度。
(十三) 广电总局要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类节(栏)目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强化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情况通报广电部门,卫生健康、中医药、药监部门要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健康养生类节(栏)目的内容提供专业指导,协助规范健康养生类节(栏)目。
(十四) 银保监会要依法对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实施监管,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银行保险机构发布金融广告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发布金融广告的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 中医药局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中医医疗广告,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理,规范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经营活动,促进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十六) 药监局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相关部门移送的除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外,还涉嫌其他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将相关生产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惩治力度。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机制
(十七) 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处理相关企业和产品、暂停产品销售以及吊销经营许可等重要监管信息通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通报或者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反馈结果。
(十八) 建立监管执法联动机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刑事追责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
(十九) 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办案力度;各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考核评价各地广告整治工作,对地方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和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二十) 建立工作会商研究机制。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他部门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监管难题,研究制定标本兼治措施,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广告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二十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监督指导本系统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共同加大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力度。
(二十二) 各地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地方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二十三) 本工作制度印发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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