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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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5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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