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中国警察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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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7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警察学会章程》的通知(公通字[199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国警察学会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一年多的筹备工作,于1992年5月2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现将成立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警察学会章程》和选举产生的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以及党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同时印发部长陶驷驹和副部长、中国警察学会会长顾林方在大会上的讲话。请结合具体情况贯彻会议精神,以推进公安科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
1992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警察学会,英文译名Police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PSSC。
第二条 中国警察学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指导下的、组织协调全国公安科学理论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系列论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
第四条 本会团结全国公安干警及社会各界有志于公安科学理论的专家、学者,对公安工作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探索公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公安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在理论研究工作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察学会在当地申请成立后,承认本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赞成本章程,热心公安科学理论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公安干警及有关的专家、学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设会员小组与本会联系。
(三)凡有团体会员的地区和单位,本会一般不直接发展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研究分会组织的理论研究与其他学术活动。
(四)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和有关专业研究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关心和支持会刊的编辑、组稿和发行工作。
(四)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退会时,书面告知本会即为退会。
第十条 会员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即为自动退会。
会员违背总则第三条原则精神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重大任务;
(四)选举理事会;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论并决定重大事务;
(三)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五)批准成立分支机构;
(六)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举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
(二)组织实施本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三)批准团体会员入会;
(四)批准吸收个人会员;
(五)决定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六)根据需要增补学会理事,提请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学会副秘书长;
(八)负责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权,可以决定、处理本会重大会务,包括审核确定组建分支机构;
(十)审定公安科学理论研究规划及年度科研课题指导计划;
(十一)确定会刊编缉委员会和主编人选;
(十二)决定学会经费开支原则并审核年度开支情况。
第十四条 会长负责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中国警察学会。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学会的全面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代行会长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并按照学科分类设若干专业研究分会等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按照精简原则,决定设置。
第四章 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制定全国公安科学理论研究规划,组织协调全国公安干警和社会各界有志于公安科学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对公安工作的重大课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八条 召开公安科学理论研讨会、报告会,交流和推广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组织协调调查研究,为公安工作和公安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发现并培养公安科学理论研究的人才,对成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组织协调警察学会与其他学术团体、学术部门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第二十三条 编辑出版会刊《公安研究》,组织编辑、出版公安科学理论研究的著作、资料,评审和鉴定有关研究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拨款、补贴;
(二)其他单位赞助;
(三)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终止。
学会的自行解散,须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大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警察学会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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