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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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6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考虑到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情况的特殊性,为保证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高校治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加强对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公安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这次改革是按照《通知》要求,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对全国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所设立的公安机构进行改革,改变其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所需编制列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不再占用高等学校编制,进一步理顺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使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同时要坚持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原则,将改革工作与加强公安机关对高等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改革组建。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公安部统一负责对全国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符合改革条件、列入地方公安序列的公安机构,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对改革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可根据需要与教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协调小组,加强协调工作。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二、 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改革公安体制,加强治安工作,理顺关系,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实施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案。
1.高等学校较多的城市公安局文保处,可在高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直属的行政公安机构,纳入文保处的序列。每个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定编,一般15-25名民警为宜,主要负责高等学校校区的治安管理,查破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对高校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教职工和计划内注册的学生总数在万人以上,治安情况复杂的高等学校。其原公安机构可改革组建为只管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的行政公安机构,直属公安文保部门,纳入文保部门的序列;亦可划归当地公安机关建制,列入地方行政公安机关序列。其编制、职责等参照第一种方案执行。
3.教职工和计划内注册的学生总数在万人以上、毗邻高等学校的家属户和社会户数在两千户以上,治安情况复杂的高等学校,其原公安机构可改革组建为既管高等学校校园治安又管家属区和校园周边社会面治安的地方行政公安派出所。其编制按每500-700户居民配一名户籍警,户籍警与治安警按1∶1或1∶2的比例配备;派出所划归当地公安机关建制,列入地方行政公安机关序列,名称以高等学校所在地区(街道)命名,具有与当地行政公安派出所同样的功能,其主要任务是维护高校校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校园相连的(管辖不跨区)几所高等学校师生员工总数达到一万人、家属户和社会户有两千户、治安情况复杂的,也可改革组建地方公安派出所。其编制、序列、名称等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在高等学校集中的城区公安分局设立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高等学校相对集中的城区公安分局,应从有利于高等学校治安管理,有利于有效地协调高等学校同地方公安机关的关系,有利于集中处理案件的原则出发,设立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其编制数可按辖区内每所高等学校配备两名民警。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高等学校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协调、指导当地公安派出所查处高等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仍由当地公安分局刑侦部门负责查破);指导、督促当地派出所加强高等学校周边社会面的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与所在地行政公安派出所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
5.对于不具备为其改革组建公安派出所条件的重点高等学校,在其所在地行政公安派出所内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高等学校治安勤务组。高等学校治安勤务组以高等学校校区及其周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并加强高校周边社会面的治安管理和巡逻。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过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上述方案提出本地需组建公安机构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公安部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
四、 新组建机构所需人员,依照公安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优先从原高等学校公安机构志愿从警者中录用,编制缺额的由当地行政公安机关选调。这些公安机构所配备的民警要有较好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比较熟悉高校工作,主要负责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新建的行政公安派出所、高校治安管理科及高校治安勤务组,业务上应接受省、市公安机关文保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负责干部的任免,应征得省、市公安机关文保部门的同意。
五、 公安机关和高校应从实际出发,紧密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改革组建的地方行政公安派出所所长的任免,应征得相关高校党委的同意,对派出所所长的晋升、奖惩和年度考核要充分听取高校党委的意见。派出所所长可兼任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领导职务的副职,参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 按照上述方案组建公安机构的同时,高校要恢复或加强保卫处(科),加强校卫队等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学校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原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好他们的工作。要为保卫组织提供开展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提高保卫人员的待遇。公安机关要落实好高等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关系,支持高校保卫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
七、 严格执法,团结协作,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积极支持高校加强校园管理,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确保高等学校治安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涉及高等学校师生的各类报警案件,要快查快办,及时依法从严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在涉及师生员工的重大案件的处理上,要充分听取高校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要紧紧依靠有关高校党政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要与高校建立一种互相依赖、密切协作的关系。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公安文保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联系,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治安情况,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对负责高校治安的派出所,有关高校党委应配合上级公安机关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八、 在改革步骤上,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条件成熟一个解决一个,全部工作力争在1997年7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凡改革工作结束的单位,都要及时做好撤销原高校公安机构的善后工作。对改革后新组建的公安机构,在核定编制、民警配备到位、验收合格后,按照评授警衔的有关规定进行授衔工作。
九、 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通知》规定的原则研究解决。涉及全国性的和特殊疑难问题请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统一研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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