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梅州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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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3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19号
施行日期1989年03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梅州机场对外开放的请示》(粤府〔1988〕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梅州机场,但只限我国籍飞机开办梅州至香港的客运包机业务。包机架次由中国民航局视运力情况确定。
二、 同意梅州机场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一百零一人,其中海关三十五人、边防和安检五十人、卫检八人、动植检八人。口岸办五人属地方编制,由你省调剂解决。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解决,不在社会上招收。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和开办费,由你省解决。
三、 机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宣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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