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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关于设立南昌海关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1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10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163号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关于再次请求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南昌海关。

二、 南昌海关人员编制五十人。人员来源,在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剂,不在社会上招收。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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