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5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5〕70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办函[2005]70号 2005年4月15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函(鄂民政函[2005]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领婚姻登记证与婚姻登记的性质不同,他们的统计和归档属于不同类别,编号亦应有所区别。补领婚姻登记证类可以在字号中增加“补”字。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上一篇:(2011年)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

下一篇:(2002年)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