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民政部关于协助提供涉港澳婚姻登记基本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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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08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8〕202号
施行日期2008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来函反映,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审批夫妻团聚类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探亲工作中发现,有的申请人提供虚假结婚证书,企图骗取出境证件,或者私自涂改结婚日期,以达到提前赴港澳地区定居的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并打击申请人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希望同级民政部门协助提供涉港澳婚姻登记信息(含结婚登记信息、离婚登记信息)的,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 因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民政部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与民政部门联系并妥善保管婚姻登记信息,确保该信息只用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工作,不用作其他用途或擅自公开。
三、 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信息内容仅限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登记时间、证件字号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用于审批工作的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可参见《涉港(澳)结婚登记基本信息情况表》(附件1)、《涉港(澳)离婚登记基本信息情况表》(附件2)。
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工作的需要,民政部门可以提供以往的登记信息。按附件1、附件2格式提供登记信息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提供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复印件(档案目录中缺少附件1、附件2基本信息的,可另作备注)。
四、 民政部门今后可每年或每半年补充提供一次涉港澳婚姻登记基本信息,提供信息的时间、方法等具体事宜可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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