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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1988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既是化工生产和医药用的原料,又是制备“海洛因”等毒品的重要原料。据反映,近年来我国按合法贸易渠道出口的一些上述产品有被国际贩毒集团转入非法用途的迹象。这种情况已引起联合国禁毒机构和一些国家的关注。将于今年11月签署的联合国禁毒新公约中,已将这3种化学品列入国际管制。为此,必须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3种化学品的出口加强管理,实行出口准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经营出口的单位:

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及其所属各地分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按各自的经营范围对外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的出口业务,其它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经营出口。


二、 出口管理:

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的出口实行管理。出口上述化学品的单位须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1年度的这3种化学品出口安排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的出口安排报卫生部批准;2.所属各分公司的出口安排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在批准出口额度安排后发给“特殊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出口单位必须按卫生部批准的化学品出口额度签订合同。额度外出口须按以上程序报批。


三、 申领出口准许证手续:

出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出口单位应先填写卫生部制定的“特殊化学品出口申请表”,连同国外进口商提供的该商品不用于生产毒品的保证函,以及合同副本一并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审核后签发出口准许证。海关凭证监管验放。

申领出口准许证每份须交手续费人民币100元。


四、 罚则: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出口和有走私违法行为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本通知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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