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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6〕202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厅(局)、总工会:

近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拖欠工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同时,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违反国家 最低工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6年10月12日至2007年 2月12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 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情况,如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情况,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 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阶段(2006年10月12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6年 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2006年 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业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四是执法检查阶段(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2月12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参加涉及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及企业自查阶段中反映出的问题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进行督促检查。


三、 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有关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实行 24小时值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 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不按国家 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关于报送有关材料和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局)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本省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此次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法制司)。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局)于2006年12月10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此次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局)于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15日、2007年2月10日分3次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的形式报此次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局)于2007年2月14日前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表)报此次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专项检查结束后,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将通报表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单位。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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