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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对《关于北欧五国人员过境上海适用“48小时过境免签证”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2001〕84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你总站《关于北欧五国人员过境上海适用“48小时过境免签证”规定的请示》(沪总检[2001]209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总站的意见。

鉴于公安部《关于对<关于在沪实行72小时过境免签证及简化空港口岸签证手续的请示>意见的函》(公境[1999]158号)规定:“允许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洲申根协议国等发达国家公民过境虹桥、浦东国际机场过境停留48小时免办过境签证”,今后凡是接到我局关于《申根协定》增加成员国的通知,申根协议新增加的成员国均可适用“48小时过境免签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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