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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海发〔2016〕234号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关于建立运输工具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要求,依照《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国务院令第17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各港口口岸查验部门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是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便利船舶进出口岸的重要手段,对此,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抓好落实。


二、 各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是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的召集单位,负有联合登临检查的组织协调责任,要及时汇总边检、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登轮检查的需求,并做好拟登临船舶的沟通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的安排。


三、 边检,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为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的参加单位,对于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在检验检疫机构排除公共卫生风险后,依职责共同对登临船舶开展检查工作。


四、 因疫病疫情、核生化突发事件以及打击走私、贩毒、非法出入境等情形需有关单位单独登临检查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来自疫区的船舶需要检疫合格方可开展检查工作。


五、 联合登临检查工作坚持依法高效、方便船舶、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单位要按照“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要求开展登临检查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并注意结合港口和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港口口岸查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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