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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促进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建立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日期2011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科信〔2011〕99号

施行日期2011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严格依法、合作共赢、循序渐进、安全保护”的原则,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致同意充分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促进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有效建立,现将有关合作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合作规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向公安系统全面开放,双方采用专线联网、授权查询的方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公安部及地方公安机关实时查询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满足公安系统在治安管理、刑事案件侦查、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恐等业务工作的要求。

根据公安系统查询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应用效果和实际需要,待条件成熟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公安部提供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数字档案数据的备份,由公安部在公安信息网内完成相应的数据存储和安全管理,开展基于公安工作要求的相关应用。


二、 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牵头实施规划,公安部由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实施规划。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共同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共同协调解决推进工作的有关问超;研究制定相应的信息共享制度,包括数据核查、差异反馈、网络维护、数据交换、平台访问权限、安全保障、报文格式等。

双方信息共享产生的链路租费、软硬件设备投入及应用培训费用等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友好协商、共同承担。


三、 责任义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协调全国组织机抅代码管理中心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落实合作规划,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具体部署、及时更新和维护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息。

公安部负责协调公安系统各有关单位安全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科技信息化局要确保网络环境安全,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并定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供应用情况。

公安系统在信息联网核查中发现不一致的信息,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要及时组织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要进行核准并及时更正,不断提高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数据质量。


四、 有关要求

公安机关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公安部的总体部署和业务需要,积极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各级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有关具体技术实施方案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协商制定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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