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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2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邻氯苯基环戊酮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品种购买、运输和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验核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海关商品编码是2914399014。

本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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