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5〕10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省机动车修理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报告》(粤公(报)字[199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查控犯罪,防止机动车修理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成为销赃、窝赃的渠道,有必要将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但是,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哪种行业可以纳入特行管理,要由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国务院颁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前,你省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人大立法予以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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