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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28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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