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国务院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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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03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6〕17号
施行日期1986年03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农村能源工作,精简临时机构,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国务院节能办公会议方式协调和推动农村能源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农村能源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国务院节能办公会议。有关全国农村能源整体规划、方针、政策及各部、委间必要的协调工作,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 国务院有关农村能源内容的办公会议准备工作,按问题的性质分别由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负责,以国家经委为主。办公室撤销后,在国家经委农业局设立农村能源管理处,负责农村能源的示范试点、技术推广、产业建设及组织协调;在国家计委节能局设立规划计划处,负责农村能源的规划、计划及政策研究。农村能源的日常工作以国家经委为主。其它有关部委的工作,仍按原分工,各司其责。
三、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农村能源工作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对于提高广大农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特别是对于乡镇工业的发展,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因此,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抓紧抓好。
各地区已建立的农村能源领导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农村能源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不能因为国务院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而使这项工作受到影响。
四、 农村能源工作,涉及面广,目前存在不少困难,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财政、计划、物资、科技、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能源建设,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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