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63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年12月7日来函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三反”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

此复


上一篇:(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贪...

下一篇:(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