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公安部关于启用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0年03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0〕30号
施行日期1990年03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目前,在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乡(镇)户政业务日趋繁忙的情况下,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户口业务时仍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适应形势,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加强乡(镇)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公安部决定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启用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包括已设立民警值勤室、户籍办公室、驻乡民警、专(兼)职户籍员等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户口登记机关职能时均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
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解决编制、经费设立的派出所,凡履行户口登记机关职能的,均可刻制、使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 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的规格、式样、使用范围、刻制权限等具体要求,仍按照公安部一九七五年《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公发[197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中印文字体一律用老宋体。
四、 严格户口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一定要由市、县公安局指定主管户籍工作的专人保管,防止丢失和被盗,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附件: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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