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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88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司发计字第009号

施行日期1988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一)着装范围

1、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地市局的劳改处(科)、劳教处(科)机关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

2、司法系统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

1、劳改、劳教干警院校的在编干部、教师和学生;

2、劳改、劳教单位驾驶囚车、警备车的专职司机和着装单位的编门卫、传达人员。

(三)劳改、劳教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

1、劳改、劳教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子弟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所、职工医院、家属工厂(场、队)和商店、供应站、各类公司、无劳改犯人或劳教人员的工厂(农场)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2、离退休干警;

3、以工代干的人员;

4、中、小学等普通学校教师在特殊学校兼职教学的人员。

(四)严格警服管理

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违者要追究批准的责任;

2、警服是司法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执法的标志,除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需要着警服外,其它时间不着警服;

3、着装人员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严格警容风纪,并接受武警部队执勤人员的纠察。

(五)劳改、劳教工作干警的着装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公安干警的着装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 司法行政干部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一)司法行政部门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按规定着装警服和专职律师、涉外公证员做制服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均不得穿着警服。凡在“严打”期间借着警服的,应归还原借出的部门;凡自行购买的警服,应收回或改作便服。作便服时,应拆除肩袢、红黄牙线,交回大沿帽、帽微、领章等标志和符号,由个人按警服原购价一定比例交费;1986年、1987年发放的服装按70%交费;毛涤、纯毛警服一律按购价的70%交费。所收费用原则交同级财政。有关具体事项由县以上司法、财政、公安部门酌情商处。

(二)整顿期限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于1988年3月底以前全部整顿完毕,至迟不超过1988年6月。整顿工作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监督执行。本通知下达后,除着装的劳改、劳教工作干警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着警服。各级司法、财政、公安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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