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8年)铁道部、公安部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通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铁道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铁公安〔1998〕108号

施行日期1998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自1998年10月1日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京广、京沪、京哈、京九四条铁路干线列车运行最高时速将分别提高到100~140公里,其他线路列车运行速度也将有所提高。为维护好铁路沿线及车站、列车治安秩序,确保列车提速后运行安全和旅客、沿线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人非法拦截火车、冲击车站、中断铁路运输。


二、 严禁破坏、拆卸、损毁和移动铁路列车、车站及线路上的设施、设备;严禁盗卖和收购铁路器材、车辆配件。


三、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伪报品名托运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站乘车。


四、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不准损毁铁路隔离栅栏和道口设备。


五、 禁止在铁路上行走、坐卧。不准在铁路上置放障碍物。不准击打列车。


六、 不准在铁路路基两侧20米和铁路防护林地内挖土取石、砍伐树木和放牧。不准在铁路桥梁下的水域进行炸鱼、挖砂等活动。


七、 不准扒乘货物列车和无票强行乘坐旅客列车。


八、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车站和旅客列车上贩卖物品。


九、 不准阻碍、干扰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上述规定、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铁路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为维护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给予保护和表彰奖励。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保护铁路安全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纪,爱路护路,积极同各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铁路的安全畅通。



上一篇:(2000年)公安部关于港澳地区入出...

下一篇:(2005年)公安部关于对网吧进行有...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