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9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的决定(1993年9月25日)
据对前一阶段公安机关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发现有少数地方存在下列十六项收费项目,其中有的是基层公安机关巧立名目自定的,有的虽经批准,但均属于乱收费项目,公安部决定一律予以取消。
一、 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二、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三、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充婴收养入户费;
四、 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五、 寻人查询费;
六、 交通安全宣传费;
七、 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八、 交通协勤费;
九、 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十、 有关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行为和收费;
十一、 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十二、 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十三、 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十四、 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十五、 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十六、 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凡有上述乱收费项目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停止执行。继续这样做的,一经发现,坚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警纪从严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清理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各种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凡属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坚决取消,超标准收费、多头收费和代其他部门收费的也要予以彻底纠正。要切实把清理制止乱收费的工作一抓到底,务见成效。
(此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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