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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57年06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6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黑龙江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1日法办字第103号请示

你院本年

5月7日(57)研字第17号报告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包括交原工作单位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不应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应比一般职工为低,至于究竟应低多少,目前尚不能统一规定,可由原工作单位按具体情况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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