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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57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7936号

施行日期1957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你省定西县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法行字第38号请示一件转你院研究处理。来文所举出的该县现尚存在的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主要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开展 婚姻法的宣传及有步骤地贯彻 婚姻法的问题,可由你院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来文提出对于同未满14周岁幼女结婚的人拟按奸淫幼女犯罪论处是错误的,希严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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