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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内部分工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83年1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83年11月12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法纪、经济检察处:

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内部分工的问题,1980年高检院根据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对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21种案件作了内部分工,法纪检察部门负责13种案件,经济检察部门负责八种案件。近二、三年来,一些检察院存在着法纪、经济检察部门共同、交叉办案的情况,不便于统一掌握了解情况和汇集研究执行政策法律中遇到的问题。为了明确职责,便于掌握情况,我们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对地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分工提出以下意见:

(一) 法纪检察单位办理原来规定的13种案件,并将原由经济检察单位办理的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两种案件划归法纪检察单位办理。另外,根据中央公、检、法1983年联合发出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今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重婚案件,亦由法纪检察单位办理。


(二) 经济检察单位办理原规定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假冒商标等案件。


(三) 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凡设有林业检察处、科的,由林业检察处、科办理;没有专设林业检察处、科的,仍由经济检察单位办理。


(四) 法纪、经济检察未合并的单位,都按上述规定办理;现已联合办公或合并了的单位,也应按上述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分别办理案件。

此分工自198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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