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0年0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02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数额的掌握问题,应按照我院(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文件规定数额5万元执行。
二、 玩忽职守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亦应立案侦查。
三、 你院对上述两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原执行“3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案件已作了处理的,不再改变;如案件立案后未侦查终结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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