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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涉及重要国家机密的案犯不公开审判问题的通知(节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日期1960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0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60年8月8日)

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局:

(一) 为了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对于了解国家重要政治机密、军事机密、经济机密和国防尖端及科学技术重大机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处理,统一由省、市一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指定专人办理,依法不进行公开审理,不得公开宣判。如有必要在内部公开处理时,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对于军队系统的犯罪分子的审判,按军队的规定办理。

(二) (三)(四)(五)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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