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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5年04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优发〔1995〕9号

施行日期1995年04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直接承担着其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检察人员(含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人员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家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检察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 对在制止、侦查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的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检察人员,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由规定的审批机关比照因战性质办理评残手续,并予以抚恤。


三、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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