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63年10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10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17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确已构成犯罪,够判有期徒刑,但具备缓刑条件,并认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为宜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我院〔63〕法研字第32号批复①第四项已作了答复,请你们进行研究,答复你省下级人民法院。
此复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