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离婚需经多长时间才能作为新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64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4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8月22日〔64〕豫法字第69号请示收悉。关于我院1956年12月1日法研字第12182号批复中所说:“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这一起诉的案件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这个所谓“一定时期”究竟多长时间为宜,根据实践经验不好定死。定死了便会束缚手脚,使工作处于被动。因此,这个“一定时期”的长短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宜做死的规定。

此复


上一篇:(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

下一篇:(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