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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74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4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办。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的几点意见 (1974年7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最近,我们收到地方法院和公证处寄来办理认证的“学历证明”和“工作证明”,其中有的没有说明申请人被批准出国,是探亲,还是定居,因而需要逐件去函查询,另有些地方法院和公证处也来函询问,哪些人可办“学历证明”或“工作证明”的问题。

据了解,出国的人申办“学历证明”或“工作证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国外升学、谋职。他们中不少人原系我国家干部或职工。这些人有的是出国探亲,有的是定居。按有关归侨职工出国探亲假和工资待遇等规定,凡是出国探亲的,在假期内原工作单位为他们留职留薪;超假半年内虽停薪但仍为其留职。在这种情况下,发给“学历证明”或“工作证明”,他们凭此在国外升学、就业,势必造成一个人既是我国家干部或职工,同时又是外国企业的职工,这是不合理的。为避免出现这一情况,我们建议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下列情况可出具“学历证明”或“工作证明”:

(一)凡出国定居,并在原工作单位办理了退职手续者;

(二)凡出国探亲,逾假不归,原工作单位已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者;

(三)出国探亲后,本人来信或委托其亲友向原工作单位办理了退职手续者;

(四)凡随其父母出国的在学子女,需在国外继续升学者,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二、 下列情况不予出具“学历证明”或“工作证明”:

(一)凡出国探亲者;

(二)出国前,未办理退职手续者;

(三)本人自国外来信申请离职,但原工作单位尚未批准者;

(四)本人逾假不归,原工作单位尚未作自动离职处理者。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通知各地方法院和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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