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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协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8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公刑字14号

施行日期1988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犯罪分子多跨省(区)、市流窜作案。有些犯罪团伙,在拐骗、接送、中转、出卖等环节上,其成员都有具体分工。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打击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需要在拐骗地和卖出地深入调查取证,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协查工作。现就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 对查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原则上以拐骗地(被拐卖者原所在地)公安机关为主立案侦查,卖出地(买主所在地)积极配合;也可以由卖出地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关地区积极配合。对于抓获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可由立案单位处理,也可以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处理。赃款赃物由负责处理的公安机关随案移交。


二、 被拐卖妇女儿童原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姓名、年龄,体貌特征、失踪时间、接触人员和已掌握的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线索等情况,通报卖出地公安机关。


三、 卖出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负责地摸清流入本地的妇女、儿童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流入原因等,并将已掌握的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及时通报拐卖地公安机关。


四、 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办理通报协查工作。对外地发来的协查拐卖妇女、儿童的函件,必须认真办理,做到件件落实,及时函复,最迟不得超过十五天。


五、 各地公安机关需要派人到有关地区调查取证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应事先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主动介绍情况,取得支持。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应积极提供情况和方便,密切配合查证和解救工作。


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拐卖妇女、儿童的重大犯罪团伙案件,以主要犯罪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破;发现作案手段相似的重大拐卖人口案件,可由主要犯罪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牵头或由公安部指定牵头单位,组织串案、并案侦查。


七、 拐卖妇女儿童集散转运地的公安机关,发现本地转运、倒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窝点,应及时取缔,并将掌握的情况通报拐骗地和卖出地公安机关。拐骗地、卖出地、集散转运地的公安机关,要相互支持配合,查破有关拐卖人口案件。


八、 需要有关公安机关对重大拐卖人口案犯采取拘捕或收审措施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情况紧急的,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先电话通知,随即将办好的法律文书电传给对方。案犯抓获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带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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