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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1993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烟走〔1993〕第38号

施行日期1993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办发〔1993〕11号)。现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 各地烟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支持走私犯罪活动。


二、 各地烟草部门不能直接从走私、贩私分子手里收购走私的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不准在境内从外商手中购买“专供出口”而未出口的卷烟。如发现此类活动,要按参与走私处理。


三、 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在“路上查、市场管”的过程中严禁以罚代法、罚过放行。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烟草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贪赃枉法、包庇走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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