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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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公安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81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财税字第302号等
施行日期1981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和联合通知
〔81〕高检发(经)第30号(1981年8月28日 〔81〕法研字第24号〔81〕财税字第30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我们认为很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严重偷税、抗税案件,以及无理取闹,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人员事件,要及时查明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要及时上报。
附件: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
(1981年7月25日 陕财税(1981)071号)
各地(市)、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财政局、税务局:
自财政部税务总局五月五日向全国发布第一号《通告》以来,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企业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行动,认真贯彻《通告》精神,深入开展清理滞欠和查补漏税工作,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按照《通告》要求,全国从七月上旬即转入税务部门检查阶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告》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部门都要认真宣传贯彻《通告》精神,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通知》发布后顶住不办的和严重偷税、抗税的案件,需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向司法部门反映,互通情况。
二、 各级公、检、法部门都要按照《通告》精神,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对税务部门移送的偷税、抗税等严重违犯税收法规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三、 对无理取闹,殴打税务干部,围攻和哄闹税务机关、抗拒检查、阻挠税务干部执行公务的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处理。
以上希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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