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4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伪造缅甸货币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4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04〕493号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超链接:(2004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伪造缅甸货币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我省公安机关查获一起伪造假缅币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传发[2004]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同意,现批复如下:

鉴于缅甸货币在中缅边境地区可以与人民币兑换,伪造缅甸货币的行为应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此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一篇:(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下一篇:(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上海某...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