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5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05〕89号

施行日期2005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 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此复。


上一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一篇:(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