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0号复函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1年07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法研字第19号

施行日期1981年07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81年7月28日<81>法研字第19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0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复函

((81)常办秘字第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81)法研字第13号报告收悉。关于审判工作中应如何理解和应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问题,同意你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项规定理解的意见,即:“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到开庭审判被告人,相隔的时间不能少于七天。”

此复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


上一篇:(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

下一篇:(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