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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0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人老函〔1987〕5号

公布日期:1987.08.03

施行日期:198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7年8月3日)

青海省干部局:

青老发(1986)047号函悉。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一、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二、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你省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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