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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9〕民他字第55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6号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盛林虎临摹范曾绘画作品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作者范曾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该复制品,侵害了范曾的著作权,盛林虎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案情况,其案由以定著作权纠纷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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