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9〕民他字第55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6号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盛林虎临摹范曾绘画作品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作者范曾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该复制品,侵害了范曾的著作权,盛林虎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案情况,其案由以定著作权纠纷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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