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54年)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离婚问题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7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华侨事务委员会)(留牌已撤销)  

发文字号:侨群字第[54]1856号

公布日期:1954.05.22

施行日期:1954.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离婚问题的函

(侨群字第(54)1856号)

长沙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云清与黄怡、周则岳与关毓离婚问题,本会已托由北京归国华侨联谊会去函征询黄怡和吴毓二人的意见,得复后当再函告。
  对你院所提出的几个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国内侨眷要求与国外华侨离婚,按照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需要征求国外华侨的意见时,侨居于与我建立邦交地区者,须通过中南外事处转请我驻外使领馆代为查询,侨居于非建交地区者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你院可以直接去信与之联系,无需一一通过本会。

  二、离婚判决书可以而且应该寄给国外华侨,寄递办法如前述。

  三、由于国外华侨绝大多数是侨居在南洋各殖民地国家,处于帝国主义反动统治和影响之下,因此,寄给国外华侨的信件和判决书等,应该注意不要涉及到政治问题以免国外华侨遭受迫害,或引起其他不良结果。同时国外华侨一般说对祖国的认识有限,所以信件的措词和问题的提法都需要很好地研究,务求适合国外华侨的思想水平和处境,对于国外华侨所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见或要求,要婉转说清道理,不宜正面严厉驳斥。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1954年5月22日


上一篇:(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下一篇:(2001年)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