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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7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银货政〔1999〕131号

公布日期:1999.09.24

施行日期:1999.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银货政[1999]131号 1999年9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请示》(南银办[1999]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存款,除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已明文规定给予优惠利率的以外,一律按《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结息。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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